意即上海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作者:strdna  

“最高法院”1973年度第三次民庭庭总会议决录(八):"《民事诉讼法)第589条规定有就上海亲子鉴定母再婚后所生子女确定其父之诉,即为确认身份为认领而取得上海亲子鉴定婚生子女之身份后,如其身份又为其生父所否认,无须再行请求认领,可随时提起上海亲子鉴定确认身份之诉。故就亲子身份关系,得提起确认之诉。按本院1934年上字第3973号判例所谓‘上海亲子鉴定确认身份之诉,意即指‘上海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而言。与1959年台上字第946号判例意旨,并无冲突。”就通说而言,确认亲子关系存否之诉所得请求确认之亲子关系,系指法律上之亲子关系,而非事实上之亲子关系①。故,仅有上海亲子鉴定法律上之亲子关系存否发生争议时,方可为确认诉讼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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