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妨害理论所谓的证明上海亲子鉴定妨害理论,系指举证责任人得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上海亲子鉴定证据方法,因对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为不作为致难以或无法取得,而陷于上海亲子鉴定举证困难时,法院得在事实认定上调整为有利于举证责任之一方,以防止妨行为,适切地规范举证活动。虽然实定法上有其根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45条,《民事诉讼法》第316条、第317条),但归根究底的话,是基于上海亲子鉴定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传统举证责任系以当事人充分掌握举证责任的资料为前提,期待其积极为事实的主张及证据的提出。但实际上,负有上海亲子鉴定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与事实真相隔绝,信息仅存于他方当事人支配领域的情形亦经常发生,此时即不能期待当事人进行充分主张及举证活动。此种证据偏于一方当事人存在的构造,不单出现在现代型纷争诉讼,在消极事实的主张举证上亦有类似的情况产生⑧,而证明上海亲子鉴定亲子血缘关的事件,因鉴定所需的个体信息,通常仅存于争议当事者体内,非经其协力(如配合抽血或采取身体组织)无从获得。是故,上述理论应有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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