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上海亲子鉴定血液或身体组织

作者:strdna  

地区虽得准用有关拒绝文书提出义务之上海亲子鉴定规定:但采取间接强制当事人协助为血缘鉴定仍有待充实其理论内涵上海亲子鉴定地区现行法关于勘验部分仍得准用右氅寸奴埤山妒名的郴宙(依《民事诉讼法》第367条之规定,得准用同法第345条与第349条之规定,与日本立法例不同)。且人事诉讼程序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文排除得以拟制真实的处理方式,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勘睁物(上海亲子鉴定血液或身体组织)或拒绝忍受勘验(上海亲子鉴定采集血液)时,法院得拟制他造羗于DNA鉴定的主张羡为真实,尚不致面临法律条文解释上的障碍。然而,上述拟制真实的规定效果极强,仅凭当事人拒绝血液鉴定的事实即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否,不但难以说明其经验法则;且亲子关系在诉讼上要求较一般民事事件更高的证明程度;再者,拒绝协力进行上海亲子鉴定的证明妨害行为,纵然成为民事诉讼上制裁的对象,法院命血缘鉴定时应考量何种限制、拟制的真实是否符合人事诉讼上真实发现的要求、义务人是否得主张拒绝接受鉴定的正当事由等等,均有探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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