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所搜集的上海司法亲子鉴定证据资料应晓谕当事人,使其得提出反对主张

作者:strdna  

申言之,上海司法亲子鉴定职权裁量主义的适用,虽然在请求范围之特定、裁判基础资料之搜集上海司法亲子鉴定程序进行之缓急等方面,均有助于达成合目的性、妥当性、展遏性或创设性的裁判。不过,职权裁量主义的适用,并不意味着在其适用程序上,无须赋予相当之程序保障。亦非意味着无须当事人的补充与介入。毋宁是,于重视职权裁量主义机能的同时,并兼顾当事者权的保护③。例如,法院所搜集的上海司法亲子鉴定证据资料应晓谕当事人,使其得提出反对主张、反对逼据的机会。邱联恭教授于其“程序制度机能论”书中的一段话,恰可作为本议题的结论,邱教授指出:“程序法理之机能多属个别存在,对于一般公开的上海司法亲子鉴定限制,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他程序法理之机能或程序法上基本要求(如当事者权之保障)也应随同受上海司法亲子鉴定限制。为达成特定目的,亦可能使不公开方式与其他程序法理(如言词主义、直接主义)结合并用于同一程序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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