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上海亲子鉴定虽早于1973年即公布《家事事件处理办法》,并于地方法院设置家事法庭办理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事件;但基于上海亲子鉴定亲子身份关系的公益性,向来认为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事件不得采取调解程序,而必须依人事诉讼程序加以处理。是以现行法制下,亲子关系事件均须由法院民事庭依人事诉讼程序公开理。此种处理方式不但落于形式,也增加当事人情绪的混乱及对立,亦难以针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妥当为规划,实有必要参酌《日本家事审判法》有关调衄前置之规定,设计符合身份关系特质的处理程序。事实上,该问题的症结在于人事诉讼法上欠缺符合人事事件特质的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上的调解规定,法院不但不能实际积极参与调查,更欠缺专业人士之协助,公权力未适度介入于亲子关系事件,无从达成妥当性、合目的性及展望性的裁判,以保护子女的利益。人事事件上的调解规定未依其特性而为不同的设计,实属立法上的欠缺,故亟待法制面能建立配合人事事件特性,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家事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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