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子亲子鉴定关系推定有争议时遗传基因的检查作为证据

作者:strdna  

关于确定父子关系的裁判程序,州法规的起诉权人为子女(通常是18 岁以下或成年以前)、生母、父或受推定之父。而法院得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为未成年子女选任特别代理人(guardian ad litem)。再者,确定亲子亲子鉴定关系的管辖法院依据德拉瓦州法规为家事法院。在审理前的预审阶段得命当事人(子女、生母、被诉的父或男性)先进行血液型或遗传基因的鉴定,并得依该项鉴定结果决定父子关系。若该问题不能于审理前解决,家事法院始进行通常的审理(被告亦得选择以陪审团审理)尘-州法规依据联邦法规的要求,在亲子亲子鉴定关系推定有争议时,或有确定亲子关系的必要时,积极采用血液型或遗传基因的检查作为证据方法,并具体规定了推定亲子关系存在的基准值②。受推定为血缘关系之父,则负有举反证推翻亲子关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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