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为上海亲子鉴定原告与被告Y之婚生子女

作者:strdna  

原告X与被告Y于上海亲子鉴定民国(下同)1990年1月4日结婚,惟已于盐1998年9月11日离婚,实系两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不睦所致,篷原告X前于1994年12月间告知被告髦有关将离家并返回娘家(即原告现居住所)工作生活后,即行离去。嗣原告于彰化县工作期间曾与诉外人z发生亲密关系而怀孕,因而于1998年1月18日在彰化县员林镇某妇产科诊所产下一子,即上海亲子鉴定被告A,因该被告A受胎时间在原告X与被告Y前婚姻关系存续中,依《民法》第1063条第1项规定,推定为上海亲子鉴定原告与被告Y之婚生子女,惟原告自1994年12月独自离家后,至今未曾返回夫家与被告Y同居,爰依法向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子女居所地之管辖法院提起否协战之诉,确认被告二人间上海亲子鉴定父子关系,不存在,以免影响子女权益。二、本件原告主张之事实,业据其提出户籍誊本及离婚协议书等为证,并为被告所不争执,且被告Y虽未遵期前往“法务部”调查局接受上海亲子鉴定血缘鉴定,惟依血型遗传法则,A之各项型别与原告实际与之受胎怀孕之诉外人Z之各项型别均无矛盾,因此认为被告A有可能为原告与诉外人ZL=者间所生,此有该局检验通知书乙纸在卷可稽。审酌上情,原告主张被告A受胎之时,其未与被告Y共同生活,及被告A并非被告Y之子等情,堪信为真实。

上海亲子鉴定http://www.51gtdna.com/上海亲子鉴定

上一篇:只要夫妻双方于妻受胎期间仍有共同生活之事实时,即应肯认婚生推定之效力
下一篇:依据上海亲子鉴定中心血型遗传法则
网友评论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