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亲子鉴定中心血型遗传法则

作者:strdna  

本件原告上海亲子鉴定中心Y起诉主张:其与被告.X原系夫妻,X于1989年11月18日离家出走,自此未再与原告联络或返家探视,1999年2月间,被告X 出面与原告办理离婚,原告始知X离家多年,已在外与诉外人Z生下被告A、B、C、D四人,显见被告A、B、C、D均非被告X自原告Y受胎而生之子女等情事。业据原告提出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户籍誊本、上海亲子鉴定中心离婚协议书、报纸、上海亲子鉴定中心出生登记申请书等件为证。被告亦自认上情不讳。又经本院函请法务部调查局銎定结果:依据上海亲子鉴定中心血型遗传法则,被告A、B、C、D之血型与原告之血型均矛盾A彼四人不可能为原告所生。

上海亲子鉴定中心http://www.51gtdna.com/上海亲子鉴定中心

上一篇:推定为上海亲子鉴定原告与被告Y之婚生子女
下一篇:应以贯彻真实血统为原则,避免亲子鉴定上海婚生推定之僵化适用
网友评论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