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亲子鉴定应限于上海亲子鉴定机构以科学性证据客观且明白的证明为要件上述判决之所以采取应限于以科学性证据客观且明白的证明为要件,可以说是基于以下几点因素:(1)从真实性的要求观之,该判决认为“是否受婚生推定效力所及,乃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不仅止于诉讼当事人之利害,亦对诉外人产生影响,再者,父子关系的上海亲子鉴定机构安定性关系到子女福祉的保障,应要求任何人均能接受的证据加以证明,不得以具有上海亲子鉴定机构虚伪可能性的供述证据作为判断的基础圆”。是故本判决乃是折衷于血统真实与身份关系的安定,尝试以上海亲子鉴定机构科学性证据进一步充实婚生推定效力的内涵,突破日本最高法院“外观说”过于狭隘范围下上海亲子鉴定机构无法于个案中保障子女之利益的现况,可谓极具参考的价值。(2)依据他种证据方法'(如证人之供述等证据)将不当公开家庭隐私,破坏家庭和平。若以上海亲子鉴定机构供述证据或其他间接事实证明父子血缘不存在,「即得排除婚生推定,等于是与婚生推定制度相抵触。相较之下,依科学性证据而判定亲子关系之存否,不但着眼于其证据价值,更着眼于上海亲子鉴定机构能减低审理程序对家庭和平及个人隐私至最小程度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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